維基文庫:刪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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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編輯]

8月[編輯]

理由補充:經常能看到Blahhmosh閣下在這個刪除討論要求刪除一些文獻,若是能夠在只上傳了標題的那時候就考慮好有哪些是自身有能力上傳(或者說哪些是有問題的無法上傳)的文獻再來上傳,何必這麼麻煩?再者,目前經由Blahhmosh閣下上傳的「未錄入文獻」有數千篇之多,閣下如何保證能夠全部上傳完成?若哪天閣下離開維基文庫不幹了,剩下的爛攤子又應該如何收拾?———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3日 (日) 16:00 (UTC)[回覆]
再補充:本案頁面均符合快速刪除方針G1。———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07:52 (UTC)[回覆]
 反對,不認為主頁面有作者信息和標題且討論頁有詳細來源等內容的情況下仍能被理解為符合G1,因為G1要求為「空」;這一判別顯然是不當的。「保證能夠全部上傳完成」的要求是不符合「維基項目不強迫任何人參與」的精神的。「爛攤子」的說法欠缺善意推定。此前在下經與Blahhmosh閣下溝通下,其非常樂意並已停止創建新頁面來整理文獻的行為,並且(在協作下)正在整理其「未錄入」中各頁面的內容。「未錄入」中的各頁面並非均為空白,因此判別其「實際上沒有內容」依據不足。我重申我的觀點:我不反對對長期空置的頁面進行清理和規劃,但如果對於有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詳細來源的頁面也要視為「空置」,則相當可能造成滑坡推論。據上,目前反對這一提刪。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9:26 (UTC)[回覆]
 反對閣下的 反對,當事人願意停止當然是再好不過,但這不代表之前的行為就是妥當的。若當事人無法保證全部上傳完成,那把這些頁面傳上來幹嘛?那就與上方提到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案件是一個意思了,純屬「占着茅坑不拉X」。滑坡推論的明明是閣下自己,試問閣下,您去餐館吃飯,老闆告訴你,我們這有醬油、醋、鹽,有各種各樣的佐料,但我們就是沒有飯菜!您會做何感想?讀者(顧客)到維基文庫(餐館)來,是為了閱讀文章(吃飯)的,不是為了看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詳細來源(吃佐料)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10:43 (UTC)[回覆]
還是來到了「妥當」這個環節,請給出具體的此項操作的違規內容,不要虛空構築方針指引,否則就成了預設他人惡意立場。「保證全部上傳完成」違背「維基項目不強迫任何人參與」已經指出過了。《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兩岸四地著作權未到期,移除頁面有依據可論,跟此文獻非同類,類比不當。讀者來去自由,這裡不是餐館,類比仍不當;相對地,圖書館缺書的話,在館方積極收集文獻的同時,也歡迎有心的讀者捐贈。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0:50 (UTC)[回覆]
「妥當」不「妥當」不由閣下說了算。以及我要提醒閣下的是,閣下在上面這段話中兩次偷換概念,一次是更改我的本意,我從來沒有在本條提刪中說過任何人違規,本頁header中講:如果您認爲一頁應該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刪除,請將它列在這裡,所以能討論。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言之有理即可,不用死板地遵守什麼規矩。比如下方提到的《Portal: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章程》案件也是,並沒有哪個規矩說非要提刪,我覺得它存在於文庫不合適,所以就提出來咯。第二次是《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案件,上方的提刪理由根本就不是什麼版權原因,否則它就在版權討論里了,提刪它的理由是貢獻者未在多語言文庫上傳對應頁面,這邊的頁面純屬占坑。所以本案與《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案件本質上是一個意思,除了占位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11:20 (UTC)[回覆]
但這不代表之前的行為就是妥當的這句話好像是您說的?而我的回應是還是來到了「妥當」這個環節——這樣看起來似乎打算對「妥當」不「妥當」說了算的不是在下,而是閣下——這是不是也算是閣下所稱的「更改我的本意」?此外,我也沒有指出您「說過任何人違規」,而是要求您「給出具體的此項操作的違規內容」,也許偷換概念的人並不是我?您也引用了應該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刪除,那麼就應該了解到要給出原因,而不是「覺得它存在於文庫不合適」;而閣下給出的原因在我看來說服力不足,那麼要求閣下提供更進一步的原因和違規的說明也是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的合理需求吧?何以就成了「偷換概念」?另外,《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當然是著作權原因,猶可見Zhxy 519所言的「反對在明知版權未到期的情況下建立佔位頁面」,否則一個建立不到二十四小時的無文獻內容頁面,何以會被提刪?還是說本地此後要求錄入頁面需要一次性全數上傳?恐怕不是這樣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29 (UTC)[回覆]
關於G1我再補充一下,G1說:對於條目:建議使用A1。而A1說:條目的內容籠統,或甚至根本沒有提及條目主體「內容空泛」與「沒有實際內容」的分別在於:後者乃是與主題完全無關,或是不知所云;前者可以與主題有一定關係,但沒有明確描述主題(包括但不限於沒有對主題作基本定義);前者同時包含後者。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10:53 (UTC)[回覆]
仍無半點符合。條目的內容籠統,或甚至根本沒有提及條目主體,使條目不能用以區分其他事物。」這句話進一步由...可以與主題有一定關係,但沒有明確描述主題(包括但不限於沒有對主題作基本定義)作出解釋,即內容無法足以對此主題作出基本定義。現在的信息,不足以對文獻作出基本定義嗎?不能「用以區分其他事物」嗎?在有作品信息和文獻溯源的情況下?之所以稱閣下滑坡推論,正因為照閣下的邏輯,則全文僅錄一行字或僅缺一行字,都有可能被稱為「沒有明確描述主題」——畢竟,不「完整」嘛,對不對?我還是那句話:規則以內的事項,是可以進行的而不應被不當地批評的;但基於現實情況而進行的一些不在條文內的約束,同樣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它仍不是一刀切的理由。既然他正在整理,就先觀察他整理的狀況再說。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06 (UTC)[回覆]
他正在整理?請問他怎麼整理?閣下又在偷換概念了,本條提刪的是「User:Blahhmosh/未錄入中全部頁面」,而非「User:Blahhmosh/未錄入」。這些數以千計的頁面,整理他們的辦法無非兩個,要麼就是將他們上傳完整,我想不論是誰都知道這無法在短期完成;要麼就是按我說的,刪除這些頁面。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11:34 (UTC)[回覆]
不整理「User:Blahhmosh/未錄入」,怎麼整理「User:Blahhmosh/未錄入中全部頁面」?閣下此言只能讓我失笑了。我前面就指出過,「User:Blahhmosh/未錄入中全部頁面」裡面不是都是空白頁,如果閣下連基本的情況都不了解,那麼這一提刪的可信賴度和可執行性在哪裡呢?你要提刪太炎文錄初編嗎?它也在裡面哦。不調查,不整理,不考慮實際情況,給出來的提刪案,能否被視為是「言之有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39 (UTC)[回覆]
吵不是辦法,也沒有必要,我提個初步建議:腳踏實地,先整理完User:Blahhmosh/未錄入,裡面尚無電子來源的,就提刪吧;那些就是真的一時半會沒法錄入的,提刪就都不會有異議。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48 (UTC)[回覆]
可以,同意這個建議。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12:01 (UTC)[回覆]
我認為到2024年還沒有錄入的文獻就應該刪除了。在刪除之前,我會確認這些文獻已經整理到User:Blahhmosh/未錄入中,必要時我會協助進行大批量整理。 Midleading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16:14 (UTC)[回覆]
辛苦閣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3日 (四) 03:03 (UTC)[回覆]
現在是2024年,我打算每次隨便刪除幾篇,直到剩下的文獻都有內容為止。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1:23 (UTC)[回覆]
好的,辛苦!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7日 (三) 11:42 (UTC)[回覆]
考慮到Midleading的積極回應,我覺得這可以算是結案了吧?—— Eric Liu留言 2024年5月6日 (一) 12:56 (UTC)[回覆]
不同意,至少要等刪完再存檔吧?本來文庫也沒多少人,那麼急着存檔幹什麼?下面已經有很多可以存檔了,閣下可以先去存檔那些。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6日 (一) 13:02 (UTC)[回覆]

10月[編輯]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14:25 (UTC)[回覆]


11月[編輯]

2024年[編輯]

1月[編輯]

3月[編輯]

  • 國旗設計的發展概論,公告此為廣告宣傳內容。參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回覆]
    @Zhxy 519:先不論廣告不廣告,著作權可能已經是個問題。貢獻用戶稱「已發送至維基志願者郵箱」,是否等於已經完成整個授權流程?如果沒完成,那已經有問題了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回覆]
    反對此觀點在中國新聞署登記過的正規國家級學術雜誌論文為什麼是廣告宣傳內容?②根據維基百科中文網站的有關定義,「絕對不要抱着宣傳或打廣告的目的來編輯」,那引用正規學者、教授的學術論文或觀點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打廣告?學術論文或者觀點成了廣告本來就挺搞笑的。
    Mys_721tx聲稱(一個中文區維基管理員處理中文條目跑去英文區版塊留言本來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質疑了——Mys_721tx不僅聲稱肖先生的論文是「來自可疑的開放獲取期刊或幾乎沒有同行評審或影響證據的期刊」,如何定義這個概念就憑Mys_721tx一張嘴嗎?Mys_721tx還將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學者(如沃爾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愛鳳等)的學術著作或者論文(包括CSSCI可檢索)都被列入了這個範圍。這大概是想搞學術霸凌吧?
    維基文庫收錄方針中對研究和創作的收錄方針是「研究是匯集文獻資料、進行分析而獲得的作品。所有論述特定課題的,並在事後製作的非虛構作品,大都屬於這一類。這些作品和任何創作必須已在有同行評審或編輯部門(例如報紙)的刊物出版,並排除貢獻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顯已解散的《神州》學術期刊之前符合這個範圍。而肖先生明顯並不是《神州》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或者主辦單位「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的成員,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談不上。
    最後請@銀色雪莉等其他並不魔怔的管理員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維基文庫要求吧(我是讓肖先生同意授權這篇文章給維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權並不一定能轉載)。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後建設文庫或者百科過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學術著作了。但基於Mys_721tx並沒有回應他把其他學者的著作或論文作為不可靠來源、廣告等因素刪除的說明,所以我以後也懶得理會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回覆]
    我不是管理員。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回覆]
    額好吧我還以為你是,那你怎麼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回覆]
    我對別的問題沒有參與,目前沒有評論。但本文的著作權問題似乎仍有待釐清。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回覆]
    我已經按照此前的教程讓作者發送授權信去permissions-zh-hans郵箱了,但似乎沒有任何反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回覆]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沒有反饋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錄入。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回覆]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員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資料吧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回覆]
    其實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薦的VRT流程是:聯繫作者後,先直接上傳並掛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後再發送郵件(郵件中附上已上傳文件的鏈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傳的。--Kcx36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回覆]

4月[編輯]

User:XsLiDian/建湖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口頭釋明內容 (2024年3月27日),顯然不屬於收錄範圍。雖然貢獻者把這個放在用戶頁里了,但被其他的作品頁面鏈入,我覺得不合適,提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4日 (日) 09:15 (UTC)[回覆]

這個好像侵權了? 曾晉哲留言2024年4月14日 (日) 21:44 (UTC)[回覆]
看似適合維基語錄收錄,建議移動。 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3:54 (UTC)[回覆]
維基文庫服務器位於美國。
2021版美國版權局《實踐綱要》313.6(C)(2)《政府法令》一節指出:
『Legislators and judges 「empowered to speak with the force of law cannot be the authors of—and therefore cannot copyright—the works they create in the course of their official duties.」 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 Ct. 1498, 1504 (2020). This is known as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Id. at 1504, 1506.
「立法者和法官「被授權以法律的力量說話,不能成為他們在履行公務過程中創作作品的作者,因此不能享有版權。」 《喬治亞州訴 Public.Resource.Org, Inc.》(140 S. Ct. 1498, 2020年),1504頁。這就是所謂的「政府法令主義」。 同上,1504、1506頁。」
『The doctrine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no one can own the law.」 Id. at 1507. It 「bars the officials responsible for creating the law from being considered the 『author[s]』 of whatever work they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awmakers.」 Id. (emphasis in original; citation omitted). As a result, any 「work that [a] judge or legislator produces 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judicial or legislative duties is not copyrightable,」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carries the force of law.」 Id. at 1506, 1513.
「該主義基於「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法律」的原則。同上,1507頁。它「禁止負責制定法律的官員被視為他們以立法者身份創作的任何作品的『作者』。」同上(斜體/加粗強調的部分同原文;引文已省略)。因此,任何「法官或立法者在其司法或立法職責過程中創作的作品均不受版權保護」,無論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上,1506、1513頁。」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applies to whatever work legislators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egislators. That of course includes final legislation, but it also includes explanatory and procedural materials legislators creat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legislative duties.」 Id. at 1508.
「政府法令主義「適用於立法者以立法者身份開展的任何工作。這當然包括最終的立法,但也包括立法者在履行立法職責時制定的解釋性和程序性材料。」 同上,1508頁。」
『Likewise, judges 「cannot be the 『author』 of the works they prepar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because they 「are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 make and interpret the law.」 Id. at 1507 (citing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 The doctrine applies to binding opinions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court. Id. It also applies to any concurrence, dissent, syllabus, headnote, statement of the case, or other 「non-binding, explanatory legal materials」 a judge may create 「in his [or her] judicial capacity.」 Id. at 1504, 1507, 1509, 1511; Banks, 128 U.S. at 253.
「同樣地,法官「不能成為他們『履行司法職責』時所編寫作品的『作者』」,因為他們「被賦予制定和解釋法律的權力」。同上,1507頁(引用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該主義適用於任何聯邦、州、地方或地區法院發布的具有約束力的意見。同上。它還適用於法官「以其司法身份」可能創作的任何同意、異議、大綱、裁判要旨、案件陳述或其他「不具約束力的解釋性法律材料」。同上,1504、1507、1509、1511頁;Banks, 128 U.S. 案,253 頁。」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that has been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government, including legislative enactment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public ordinances, or similar types of official legal materials. Likewise, 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issued by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any translation prepared by a government employe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See Banks, 128 U.S. at 253 (「there has always been a judicial consensus, from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that no copyright could under the statutes passed by Congress, be secured in the products of the labor done by judicial officers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no one can obtain the exclusive right to publish the laws of a state in a book prepared by him」).』
「美國版權局不會登記任何聯邦、州、地方或地區政府發布的政府法令,包括立法法規、司法決定、行政裁決、公共法令或類似類型的官方法律材料。同樣,版權局也不會登記任何外國政府發布的政府法令或政府雇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準備的任何翻譯。參見 Banks 案,128 U.S.,253頁(「從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案判決之時起,司法界一直存在共識,即根據國會通過的法規,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的勞動成果都不享有版權保護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任何人都不能取得他所編寫的一州法律的書的專有出版權」)。」
……
『Other than work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 work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government edict may be registered, even if it was prepared by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 state, local, territorial, or foreign government whil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For example, the Office may register a tourist magazine written and published by Arizona’s department of tourism or a map created and published by the public transit authority for the city of Detroit. Georgia, 140 S. Ct. at 1510.』
「除美國政府的作品外,不構成政府法令的作品也可以註冊,即使該作品是由州、地方、地區或外國政府的官員或雇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編寫的。例如,版權局可以為將由亞利桑那州旅遊部門編寫和出版的旅遊雜誌或由底特律市公共交通當局創作和出版的地圖登記版權。Georgia, 140 S. Ct. 案,1510頁。」
(以上中文部分由我根據Google翻譯的譯文校對而成。我在此聲明放棄對校對期間產生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的全部專有權。本頁面的所有讀者可自由引用以上譯文。)
被提刪的文獻忠實呈現了一名中國內地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一宗行政訴訟作出的口頭不予立案決定其履職經合法授權,且該決定具有調整起訴人權利義務的約束力,不應受版權保護。該工作人員退回的材料中不包含任何書面決定,因此該通話的完整錄音是起訴人持有的該決定的唯一形態。對該錄音中該司法人員陳述內容(包括決定內容、決定所依據的虛構法條)的完整摘錄,屬該錄音製品的衍生作品,且製作者(我)已自願將該作品提交至維基文庫,即放棄對製作期間智力勞動的專有權,故被提刪文獻亦不應受版權保護。且該文獻(通話摘要)極為完整,不具備斷章取義等侵犯該司法人員聲譽的情節,司法機關決定的接收方公布該決定並無不當。
但該頁面的標題、命名空間仍待社群提出寶貴意見——是否應移至 Translation: 空間?是否有更好的命名方式? XsLiDian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3:38 (UTC)[回覆]
維基文庫:收錄方針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所以這與版權沒有關係,也與你授不授權沒關係。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31日 (五) 14:18 (UTC)[回覆]


版權法,跨命名重定向,再就是漢語圈沒有叫「版權法」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7日 (三) 13:25 (UTC)[回覆]

(!)意見 著作權法同樣是跨命名空間重定向。「版權法」作為俗稱也可以起到提示跳轉的作用(此外,香港本身也叫版權條例)。 Teetritio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09:43 (UTC)[回覆]


  • 論語釋疑。據劉昌佳《王弼《論語釋疑》「以無為本」的詮釋進路》.漢學研究.第30卷第3期.2012年9月.「王弼所撰《論語釋疑》,《隋書·經籍志》著錄有三卷,《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冊府元龜》、《明史·藝文志·附編》亦均有著錄,只是卷數或為二卷、或為三卷的差異而已。根據著錄的情況判斷,《論語釋疑》應是在宋代亡佚,目前僅留存於〔梁〕皇侃《論語義疏》和〔宋〕邢昺《論語正義》中共 47 則。」此頁面內容疑是從《義疏》中輯出,未見有坊間刊本。--221.127.14.160 2024年4月19日 (五) 04:52 (UTC)[回覆]
    此書是有一個坊間刊本的,w:馬國翰的《玉函山房輯佚書》裡輯錄了一個本子,見[2],《玉》的這個本子要收錄的話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現有頁面中的內文(Special:Diff/2383975)則是從w:樓宇烈的《王弼集校釋》(1980年,中華書局)的輯佚而來,其中結合幾個本子重新整理(《王弼集校釋》「校釋說明」一節中提及:由皇侃《論語義疏》(知不足齋叢書本)及邢昺《論語正義》(阮元《十三經註疏本》)中輯出。以武英殿皇疏本及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作校訂。),已另行有著作權。考量著作權因素,建議此文刪後重建。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7:02 (UTC)[回覆]







5月[編輯]


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查了下,好像沒有用這個標題的。提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5日 (日) 08:51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11:30 (UTC)[回覆]

模板:PRC-電信領域規範性文件模板:PD-PRC-法院公告模板:PD-PRC-法院決定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決定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公告,無此細分必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3日 (四) 03:11 (UTC)[回覆]




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規範性文件,與模板:PD-PRC-exempt功能完全重複,根本沒必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8日 (二) 11:08 (UTC)[回覆]

以及,「規範性文件」是原創定名。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8日 (二) 11:10 (UTC)[回覆]
基於該模板文字表述,支持與模板:PD-PRC-exempt重複的提刪理由。但是「規範性文件」一詞廣泛在法律法規中使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並非原創命名。 Teetr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2:42 (UTC)[回覆]
我在立法法里拿ctrl+F搜了一下,那個詞是「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是「規範性文件」。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9日 (三) 04:22 (UTC)[回覆]
我理解「其他」是對「規範性文件」一詞的限定而非「其他規範性文件」這個詞是不可拆分的整體。另可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如何處理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
按不同理解,狹義的「法律」也算得上是「規範性文件」。這個模板更大的一個問題是,《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等或可劃分進部門規章(已有模板Template: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規章)的文件,也用上了這個規範性文件的模板。
綜上,我整體支持提刪該模板。 Teetr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5:37 (UTC)[回覆]
您說的在理,我認同您的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9日 (三) 08:28 (UTC)[回覆]

恢復討論[編輯]